第一案:取消企業個人參加會員資格,只開放教授及政府研究機構專業人才。
原由:97年度由於個人創意工作室眾多,考慮協會品牌任務推廣的需求,因此開放給個人參加本會。
說明:
(一)經過兩年開放,真正需求者稀少,而藉由個人名義參加,欲與會員進行實際執行商業目的者意圖眾多。
(二)因應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繳交會費不對等,恐影響整體會員權益的不公平,考慮當初設立此法之不周延,因此申請討論廢除企業體參加個人會員,而只開放給學界教授及政府研究機構專業人員入會。
第二案:補選監事一名,理事長推薦曜越公司林培熙董事長接任。
原由:由於第七屆理監事初選擔任原職之監事,因私人原因無法繼續擔任,故職位從缺。
說明:服務社會與服務協會之目的相符,都是社會公益的一種奉獻!因此經由王文璨理事長推薦,林董事長義無反顧勇於奉獻私人時間為協會全體會員服務,參選監事職缺的選舉!